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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草案 部落溝通說明會

2005-12-16 樂野

會議紀錄

壹、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點至下午五點

貳、地點:樂野活動中心

參、主席:梁景德主任            紀錄:林小燕

肆、與會人員:

謝銘洋教授、陳士章秘書長、梁主任、鄉公所人員

伍、              案由:

「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草案」制訂公聽會

     伍、綜合討論

一、提問:應由地方(部落)中對傳統知識已有研究之人組成團隊,來深入探討傳統知識之立法,但相關傳統知識多是口傳,需花時間與長輩討論,三月亟需訂出法案可能太趕。

謝銘洋教授:傳統知識資料蒐集需時頗多,本次公聽會乃著重於制度面之探討,例如以何種方式保護方為適當?是否以登記制度保護?是否有登記方予以保護?

梁景德主任:由部落中熟悉相關傳統知識之耆老、長輩組成團隊,做部落與部落間的溝通,將能使本部法案之訂定更完備。

二、提問:動、植物皆屬國家之資源,如何登記加以保護?

梁景德主任:以國家登記制度來保護,此亦會牽涉自治區的問題。若自治區成立,此法將更有助於自治區的運作,此法案若訂立通過,則自治區內範圍之資源皆屬原住民,於登記制度便較無問題。

陳士章秘書長:現在國家奚以立法方式來肯認原住民對傳統知識之權利,金希望瞭解的是,若外人欲取得傳統知識,要以何種方式?以及以何種方式使傳統知識延續。

謝銘洋教授:長在原住民區域的遺傳資源,於遺傳資源法中未加以處理,而是由原主民自己同意,若未取得同意,則可對之主張相關權利。

鄉公所:原住民之發展強調知識,若此法訂立不當,將是對原住民之阻礙。

鄉公所:為使立法能更周延,希將報告期程延後,確認何知識需保護,再交由研究團隊研究,並加以立法,否則若立法過嚴,反使原住民發展受阻。

三、 提問:植物利用之經濟利益如何加以規範?

謝銘洋教授:此部分以後必當受規範,惟今需先研究哪些資源確是需要被規範的。

四、鄉公所:研究報告之期程問題,涉及計畫之契約,加以延後恐有困難。

五、 梁主任建議:不僅是部落溝通,甚至是族群間的溝通,將使傳統知識保護法的訂定更完備。

柒、臨時動議: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