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http://lci.ly.gov.tw/doc/communique/final/pdf/96/84/LCIDP_968401_00001.pdf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46分、下午2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春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案。

主席:現在先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說明本案立法要旨。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 應貴委員會之邀請前來報告「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並與各位委員先進們就本法草案交換意見,本人深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先進們對原住民族事務及本草案之關心與協助,在此特別先向各位委員、先進們表達最誠摰的敬意與謝意。

世界上有原住民族的國家,均相當重視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維護及其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七次會員大會對於傳統領域與開發行為之間,明確建議規範而訂定「AKweKon自願性準則」。即未來如於原住民族地區進行所謂開發行為或擬定發展計畫時,將先通過當地原住民族所進行的「環境、社會與文化影響評估」,方能進行。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1條規定原住民族有保存、管理、保護及發展其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傳統文化表現。也有權保存、管理、保護及發展對這些文化遺產、傳統知識與傳統文化表現之知識財產。且強調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承認和保護對這些權利的行使。足見本法之立法除因應國際社會及輿論潮流對原住民議題的重視外,更在防止原住民族生態智慧亟遽消失,確保在居地生存的本能,並防患生態智慧被剽竊,確保原住民族的權益。

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以下簡稱傳統知識)係原住民族在其生活領域內,為適應周遭環境之挑戰,所產生之取得與利用自然資源,或其他與生物或自然環境有關之知識,並經世代相傳而逐漸演進發展。然而,隨著社會、經濟之變遷,傳統知識一方面面臨急速流失之情形,另一方面經由近代科技之研究,常產生具經濟價值之產品,研發者獲得商業利益卻未能適當地回饋原住民,甚至於直接剽竊傳統知識,藉由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將之轉化為私有財產,嚴重損及傳統知識之保存維護及原住民族之權益。有鑑於此,傳統知識之維護及保護問題逐漸在國際上受到重視,西元一九九二年簽署之「生物多樣性公約」即揭示尊重、保存及促進永續利用傳統知識之精神,我國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亦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爰為維護原住民族之權益,順應保護傳統知識及促進傳統知識傳承與創新之國際潮流,擬具「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其立法要點如次: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及部落調查、整理、保存及開發利用其傳統知識並協助維護其權益。(草案第四條)

三、傳統知識之權利屬於產生或發展該傳統知識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並區分已公開之傳統知識及未公開之傳統知識規範其權利內容,以及其權利所不及之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

四、利用傳統知識申請智慧財產權者,應檢具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書面同意,並載明所使用傳統知識之來源,向主管機關申報。(草案第九條)

五、主管機關應建立國家資料庫,登記已公開之傳統知識,並協助原住民族或部落建立部落資料庫,登記未公開之傳統知識。(草案第十一條)

六、利用未公開傳統知識之申請、評估、簽訂契約程序,及利用人提交報告之義務。(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七、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成員,非依規定不得將未公開之傳統知識洩漏或交付他人,違反者,應優先依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民事規範或習慣處理之。(草案第十八條)

八、傳統知識爭議之調解程序及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權利受侵害時之民事救濟。(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九、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教育與培訓,並輔導、獎勵及補助原住民族或部落維持其基於傳統知識之慣習生活;學校應提供學生學習傳統知識之機會,以促進傳統知識之延續及創新。(草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十、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以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權益。(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目前世界不僅有巴西、秘魯、巴拿馬、菲律賓等18個國家立法保護傳統知識外,且在國際組織或公約如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太平洋模範法等均對傳統知識有立法保護條文,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訂定本法以落實基本法保護原住民族權益的精神。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們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詢問,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5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第一位請李委員鎮楠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的保障,有些部分未必能符合現今智慧財產相關的規定,因而另外單獨立法,對此,我們基本上是給予高度的肯定。惟在立法過程中,你們可曾參考過世界各國的立法例?除了書面報告中提到巴西、巴拿馬、秘魯、菲律賓有立法保障原住民外,是否也有其他先進國家做這樣的處理?

主席: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說明。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本法案在草擬階段,即邀請國內對這方面有研究的學者專家做研究,相關的條文也都參考現有的法案精神來研擬,包括剛剛提到的巴拿馬等等,及WTOWIPOCBD等公約內容,我們也都有參考。

黃委員偉哲:本草案第十八條「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成員,非依規定不得將未公開之傳統知識洩漏或交付他人,違反者,應優先依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民事規範或習慣處理之。」其中的「民事規範或習慣」,有無較清楚的界定,可以形諸文字?因為部落裡面的生活方式不見得有成文法,它是一種習慣,這樣的習慣有時會有模糊的空間,尤其部落或族群之間知識的傳遞,如果被界定為洩露的話,依照民事規範或習慣來做處理或調解,有時會有爭議,我們希望這次的立法是減少爭議,而不是增加爭議。請問原民會要如何避免或是減少爭議的發生?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關於「應優先依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民事規範或習慣處理之」,我們在研擬本條例的同時,即委託相關的學者專家就各族群的傳統習慣進行研究。各族群在規範這種行為的時候,做法都不一樣。

黃委員偉哲:所以你們會在施行細則中,清楚的界定?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會依據已經在進行的原住民傳統習慣及規範,在施行細則中做處理。

黃委員偉哲:另外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調解成立後七天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調解委員會的效力是不是等同於法院判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這部分主要是要彰顯前面提到原住民族會議與部落會議在進入各個族群傳統習慣的精神。這部分如果有達成共識的話,將來在處理這些爭議時,就可以直接處理。

黃委員偉哲:將來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直接將調解書送到法院用印,而具有公信力?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是的。

黃委員偉哲:另外,請教司法院吳法官,本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這和一般的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結論,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和法院一審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但規定可以暫免徵收執行費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司法院吳法官說明。

吳法官麗惠:主席、各位委員。本條係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以及法院內有關調解的規定。

黃委員偉哲:就是本來就不收調解費?

吳法官麗惠:對於暫免徵收執行費的部分,因為會來聲請損害賠償而進到強制執行程序者,基本上都是被害人(即債權人),為了考量到他們的財力可能不是很好,所以暫免他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徵收執行費。

黃委員偉哲:但是要如何避免被浮濫應用?

吳法官麗惠:本來執行費最後就是要由債務人(即加害人)負擔,依照現行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就要先預繳,以後再由債務人負擔。

黃委員偉哲:就是先暫免徵收執行費,但是等到確定後還是要將執行費轉嫁到債務人身上?

吳法官麗惠:是的,就要從查封到的債務人財產去徵收。

黃委員偉哲:可是並沒有在相關的條文上有看到這方面的規定?

吳法官麗惠:在說明欄有這方面的討論,因為執行費基本上是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只是預繳,所以如果暫免徵收的話,就是要保護債權人的措施。

黃委員偉哲:本席看到了,在說明欄的第二項有相關的說明。謝謝!

主席: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意見,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書面說明,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針對本次會議審議「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本席認為是對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領域內的自然資源與傳統知識權予以尊重及保障,實是符合世界潮流的開創性立法。本草案係依1992年簽署之「生物多樣性公約」之永續發展、互惠共享之精神立法,該公約第一條即指出目標: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其中關於原住民族代代累積而來的傳統生活方式及其生活環境的生物多樣性得以適當保存,更須公權力加以保護。

由於人類社會過度發展導致物種迅速消失,但生物多樣性卻是保障食物鏈的穩定性,更是有待開發的醫療保健資源,然而,世界各國之原住民族所生存的環境因低度開發,其生物資源的豐富反成了工業國家進行「生物掠奪」最佳場所,由於工業革命以來,原住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及傳統知識對於全球經濟的發展提供無私的貢獻,卻在現代強權國家以智慧財產的框架,透過全球貿易而眼睜睜地看自己祖先遺傳下來的資源、知識全成了他人法律明定的私有財產,因此,當本席看到政府主動提案立法時,原住民族的福址得以保障,只是就本草案內容而言,仍有進步的空間,尤其是草案僅著重於「傳統知識」此類無形資產的保存,卻對原住民族地區「多樣性生物」的自然資源保護隻字未提,殊為可惜,就像本席之前提及的醫療保健的開發部分,其經濟效益十分驚人,然原住民卻受限於資金、知識等因素而任財團、西方國家進行生物剽竊,進而阻礙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本席以為,既然政府參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精神,更應參考2002年通過的「波昂原則」,也就是針對遺傳資源取得及其惠益予以公平分享,才能將原住民族的權益完全納入保護傘內。

主席:本案詢答結束,由於在場委員不足,現在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逐條審查一定要有2位內政委員會委員在場;但因委員都忙著服務選區,所以,本案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5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