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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草案     原民會版 (2007-05-04)          

草案總說明

公布施行於94年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據此,特制訂本法,由於外觀設計、標記、名稱或符號等文學的、藝術的創作,已規範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之內,因此本草案專就生物多樣性相關原住民傳統知識〈以下簡稱傳統知識〉之保護予以研擬,法案名稱為「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計三十九條,除規定政府應成立專責機關外,並分別就權利之歸屬與內容、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資料庫、未公開傳統知識之調查與使用、傳統知識與智慧財產權之關係、傳統知識之延續與創新,以及侵害之救濟等加以規定,其要點如次:

一、 本法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本法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二、三條)。

三、 傳統知識歸屬審議、爭議調解機制(草案第五、六、七、八、九條)。

四、 傳統知識之權利歸屬(草案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

五、 傳統知識登記、資料庫建置(草案第十五、十六條)。

六、 未公開傳統知識之調查與使用(草案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七、 傳統知識之監督機制與民事救濟(草案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條)。

八、 傳統知識與智慧財產權之關係(草案第二十八條)

九、 傳統知識之延續及創新方法(草案第三十、三十一條)。

十、 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草案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 十一、 本法罰鍰所得之提撥(草案第三十七條)。 本法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草案第三十八、三十九條)。